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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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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7期46-48,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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