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分为两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基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为对他人责任保险的特质,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解释》)强调侵权法的救济和预防功能,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起诉要求在一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解决这两个险种的理赔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进行合并处理。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3期88-93,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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