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往的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是一种脱离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刑法学其他重要范畴的关系而进行的“孤立性”研究。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应是照应在其与刑法典的关系中进行。犯罪构成论体系是刑法典相关内容的理论“整合”,刑法典相关内容是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实践“素材”。犯罪构成论体系并非完全被动地决定于刑法典,而是可以能动地反作用于刑法典,且能够集中体现刑法典的基本立场。犯罪构成论体系是一个将实体性与方法性、实践性与理论性融为一体的犯罪成立体系。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建构不能无视刑法典的存在及其内容而“数典忘祖”。照应其与刑法典的关系使得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也是一种“关系式研究”。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14年第1期43-48,共6页
China Prison Journal
基金
本文系赵秉志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犯罪构成论体系比较研究”(10AFX0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