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陕西省读者王某来信咨询:我的户口原在农村村民小组,后因考入一所高校,户口随之迁出,成为非农业人口。大学毕业后,我将户口迁回原籍。虽性质仍为非农业人口,但我3年来一直靠从事农业生产、养殖为生,并履行了水利兴修、道路开通与维护等集体义务。半年前,因市政建设之需,村民小组的部分田、土、山被征收,村民小组由此获得征地补偿款200余万元。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许多村民认为我的户籍虽在组内,但户口性质属于非农业人口,不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将我排除在补偿款分配名单之外。请问:我能否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