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支柱。教育平等权是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它具有人权与公民权的双重属性。教育平等权包括权利主体平等和权利内容的平等。目前,我国教育领域尚存在一些不平等现象,阻碍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国民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救济。一是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备教育法律体系;二是通过法律具体化,把宪法救济和民事、行政救济相结合;三是防止滥用受教育权宪法救济手段。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41-44,共4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