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在发展中除了要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还应关注和保障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银行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也应参与到公司的债务治理中,以降低自身风险、保障合法权益。但我国商业银行的放贷行为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银行债权人对企业债务处理的参与度低,银行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银行债权人与企业之间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依托有效的约束机制。造成我国银行债权人未能有效参与企业债务治理的原因既有商业银行本身体制的局限,又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还受事后赔付机制中政府干预的影响。建议借鉴国际上银行债权人参与企业债务治理的经验,健全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企业债务治理的机制体制,银行债权人应结合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对处于不同阶段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策略参与企业治理:对处于发展期的企业,银行应谨慎评估信贷资信、控制融资风险;对处于成长期的企业,银行应控制企业的抵押融资资产;对处于成熟期的企业,银行应监督跟踪、防范突发性财务状况恶化;对处于衰退期的企业,银行应严格监控企业财务状况、及时应对企业经营风险造成的影响。
出处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3期80-84,共5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113JY005)
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10PTGG3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