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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案外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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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于199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被称为仲裁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仲裁因其自治性、高效性、经济性、秘密性、专业性、国际化等优点,已成为重要的诉讼替代方式。我国的仲裁制度,仍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缺陷,其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是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时,案外人在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下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文章以一宗未成年人房产处分的仲裁案件为例,对仲裁裁决可能对案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进行初步分析,并在现有法律规范层面下,对案外人的救济途径进行探讨。
作者 沈忆勇
机构地区 汕头大学
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第8期106-109,共4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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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胡瑾.仲裁裁决撤销司法监督失误的程序救济[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0(4):558-562. 被引量:6
  • 2谢石松.论2l世纪我国商事仲裁法制的价值取向[c].中国国际私法学会,1999.
  • 3尹章华,黄达元.仲裁法概要[M].台北:文笙书局,2001.
  • 4于燕华.浅谈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仲裁协议的再次使用[c].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2010年年会论文集,2010.

二级参考文献1

共引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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