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制不复存在的前提下,于立法论层面,虚假出资罪的去留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鉴于公司法仍例外保留注册资本最低限制、刑法属于防卫社会的最后底线、我国信用体系仍需完善这三个理由,虚假出资罪不宜废除。但是,虚假出资罪的实行行为却发生一定的变化,即除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之外,承诺出资而不出资的不作为形式,将成为该罪实行行为的常态。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61-65,共5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