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环保法庭面临环境诉讼冷清的尴尬局面,这引起了不少学者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质疑。环境司法专门化是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环境司法专门化遇冷的根源在于:环境法律制度供应不足,环境司法机构设立存在先天性不足,环境案件类型化理论供给不足,环境诉讼程序不完善,环境司法外部条件准备不足。因此,应当运用综合性手段加以解决,包括:健全环境法律制度,完善环境诉讼制度,健全常态化、正规化和专门化的环境司法机构,加强环境案件类型化,以及完善外部条件提高公众环境司法参与度。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12-118,共7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