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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获取的“鉴定意见”证据能力之实践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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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相应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简称为“《旧法》”)对证据种类等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对鉴定结果的意义进行了完善,此对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意义重大深远.然而,源于相关规范的支持机制未能同时跟进和完善,该处修法的目的和意图是否能顺利实现值得商榷,而从如何赋予辩方单独获取的“鉴定意见”之证据能力这一问题,则可窥见全豹.
作者 王恰 范文良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8期28-30,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龙检刑诉[2011]124号起诉书.
  • 2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2011)龙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3魏东.《反对剩余制裁的刑事辩护立场》,《保守的实质刑法观与现代刑事政策立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78页.
  • 4裴苍龄.论证据的种类[J].法学研究,2003,25(5):45-50. 被引量:53

二级参考文献1

共引文献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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