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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的证据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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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张某是A国有公司一专项业务的负责人,每年为22家工矿公司订购器材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2004年,A公司欲对外移交此项业务.张某遂与他人共同成立了B公司,并持股25%.2004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召开移交会议,对移交涉及的人、财、物等事项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了《移交协议》,协议第5条约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该业务产生的经营收入进入B公司账户”.此时,尚有17家公司没有缴纳2004年度的服务费.2005年,B公司收取了17家公司缴纳的2004年度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张某分得其中60余万元,后用于个人购房.
作者 晁晓宇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8期53-56,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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