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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垫偿机制研究——以“未参保”之痛为背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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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金垫偿之制的登场源自淤积多年的"未参保"之痛,立法者的本意乃是想以其直接化解"保险外"职工的权益保障之困,但却未曾深思暗藏其后的坏账危机与保险法理缺失。最终只能演变成守法者为违法者充当替罪羊的怪诞设计,即无力根除已有矛盾,又会把基金推向难以承受的重压。真正的破解之道必须重归工伤保险的强制性本源,并以强制性为根基重塑风险共同体之边界,确立劳动者之当然性被保险人地位,并以国家责任补满保险机理上的缺失。最后,再由从软法走向硬法的整体调控理路为其保驾护航。
作者 郑晓珊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4年第4期65-73,共9页 Western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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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研究生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2月24日发布),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402/t20140224-514970.html.
  • 2孙迪翊.《宪法解释与社会保险制度之建构-以社会保险“相互性”关系为中心》,《台大法学论丛》第35卷第六期(2006年).
  • 3蔡维音.《全民健保之合宪性检验-评司法院释字第四七二、四七三号解释》,载《月旦法学杂志》第51期.
  • 4张道义.《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第二四六号与第三一六号的探讨:公务人员保险与宪法的互动关系》,载《宪政时代》(台北),第23卷第二期.
  • 5吴明孝.《社会保险与司法审查之研究-以全民健康保险为中心》,(台湾)国立中山大学学术研究所博士论文,2007年6月.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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