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金垫偿之制的登场源自淤积多年的"未参保"之痛,立法者的本意乃是想以其直接化解"保险外"职工的权益保障之困,但却未曾深思暗藏其后的坏账危机与保险法理缺失。最终只能演变成守法者为违法者充当替罪羊的怪诞设计,即无力根除已有矛盾,又会把基金推向难以承受的重压。真正的破解之道必须重归工伤保险的强制性本源,并以强制性为根基重塑风险共同体之边界,确立劳动者之当然性被保险人地位,并以国家责任补满保险机理上的缺失。最后,再由从软法走向硬法的整体调控理路为其保驾护航。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4年第4期65-73,共9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