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契约是现代社会人们之间进行交流的一种主流方式,但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以及时空变化经常导致履行障碍的发生。契约在缔结阶段,也常会因为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契约无法成立、失效,甚至影响到契约有效成立后双方之间的正常关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提供支持,特别是诚实信用说几乎成为目前普遍接受的学理共识,但处于关系当中的关联人之间拘束力的来源不在于信任或依赖,而是植根于特定的关系当中,甚至信任现象本身也是来自于关系的作用,缔约制约关系学说的尝试提出,是从缔约关系内部寻找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4年第4期116-125,共10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笔者主持的黑龙江大学2009年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关系契约效力正当化研究>(项目编号:QW200934)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