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种子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赋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从监督对象和内容上看,涉及证照、品种、质量、生产、经营、标签、档案、凭证、包装、广告等诸多领域。从监管任务上看大体有16项具体工作:(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2)分支机构、委托代销和专门经营不在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备案管理。(3)种子标签监督管理。(4)种子广告的审理与管理。(5)品种的监督管理与品种权保护。(6)种子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7)种子案件查处。(8)种子质量监督抽查。(9)种子经营档案与销售凭证的规范与管理。(10)种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11)接待涉种方面的投诉与举报。(12)调处种子质量纠纷并对有问题的种子进行提前预警。(13)组织“放心种子下乡进村”活动。(14)培养种子龙头企业和连锁经营大户。(15)推进种子行业诚信建设。(16)开展种子法规、品种、技术及种子信息等咨询服务。
出处
《种子》
CSCD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129-13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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