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中缺失关于刑事责任的条款。在《反垄断法(草案)》中有“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在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中取消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行的《反垄断法》只规定了两个刑事责任条款.即第52条和54条.但这两个条款都不是针对垄断行为规定的。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1期40-43,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2012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般课题:我国垄断犯罪与检察权完善研究的部分研究内容
编号:GJ2012C27.2012-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