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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刑事责任免除条款司法适用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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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将原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即逃税罪,并对原罪名一到三款的内容即行为方式、构罪标准、罚金附加刑等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增加了刑事责任免除这一条款.该条规定“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该条款表明了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的处理上更注重行为入的危害结果以及悔罪表现,体现了我国税收犯罪进入实质危害性定罪量刑的阶段,更充分践行了“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5期37-40,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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