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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出租方利息收入的财税处理及改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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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性售后回租作为一种融资性质的租赁,其在财税处理上有别于其他融资租赁。本文通过对出租方增值税应税收入进行解读,对租赁准则中出租方利息总额(未确认融资收益)、内含利率的确定提出改进。
作者 李勇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52-54,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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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2013-12-09.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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