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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弹爆炸物犯罪认定的几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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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案例启示:在涉枪弹爆炸物的判别上,制造爆炸物的原材料不宜一律认定为爆炸物,枪支类的爆炸物不宜单纯以外观、部件或性能为标准;对单纯的非法购买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情节方面,"被他人利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属于"情节严重"。
作者 周洪波
机构地区 国家检察官学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12期14-17,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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