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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定性中的要点把握和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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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案例启示: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的区分需从单位是否具备适格性、意志性、组织性以及程序性等方面进行判断。个人借助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刘天尧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12期22-25,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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