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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有因伪造民事证据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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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陈某、李某作为刘某的下线相继加入刘某的传销组织.每人入会时各交纳了21万元的入会费。2010年初.该传销组织无法继续进行并予以解散.张某等四人便要求刘某赔偿损失或让刘某交出其上线。刘某既无法找到其上线也不愿意赔偿张某等人损失.于是刘某更换了电话号码及住址以躲避张某等人.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12期53-54,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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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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