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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柴油机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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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第13.7.1条要求“在1990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输出功率超过5000 kW且每缸排量在90升或以上的船用柴油机应符合7.4所述的排放极限值(Tire I),但该柴油机的认可方法应已通过缔约国主管机关的核准,且进行核准的主管机关已将核准通知提交本组织。”同时7.2规定“本条7.1应不迟于自该段所述的通知交存之后12个月或以后进行的首次换证检验时适用。如应安装认可方法的该船船东能够证明,并使主管机关确信,尽管已尽最大努力但未能购得该认可方法,则应在该船购得该认可方法后的下一个年度检验前在船上安装该认可方法。”目前,越来越多的适用于MARPOL附则VI第13.7.1条的“高龄”船舶即将或已经进入换证检验窗口期,那么这些面临改装的“高龄”柴油机又该如何应对呢?
作者 接浩南
机构地区 CCS广州分社
出处 《中国船检》 2014年第7期75-77,共3页 China Ship Surv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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