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 我单位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由于此前没有专职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因此公司对于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问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去年年底,一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但是当时全公司忙于准备一个文化论坛工作,无暇顾及。此外,公司高管认为等到半年后,还有十几名员工的劳动合同也将到期,等到半年后再一起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工作也不迟。
今年3月份.有几名员工因公司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六个月的工资的“双倍工资”,我公司虽多次提出补签劳动合同,但这些员工始终不予签订。
请问.公司能否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并且不予支付双倍工资?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4年第7期29-30,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