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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部分车辆提前实施国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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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3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本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府发[2014]25号),指出自2014年4月30日起,对在上海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在上海市使用的公文、环卫、邮政行业重型柴油车,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2014年4月30日后(不合30日)销售或转入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车辆,停止办理注册登记。
作者 鸿雁
出处 《商用汽车》 2014年第8期78-78,共1页 Commercial Veh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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