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根据这个决议,县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大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此外,本次会议还通过了七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其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自1979年7月8日起施行以外,其余六部法律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处
《中国人大》
2014年第14期4-5,共2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