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和人社厅等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江西将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意见》明确,交流轮岗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之间进行。《意见》规定,交流轮岗的对象为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任教达10学年以上的校长和教师,校长轮岗不少于一届,教师交流不少于3学年。各县(市、区)每年交流轮岗人数要达到应交流轮岗对象的10%左右,其中,每年参与交流的特级教师、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及各地评选的名师要达到应交流骨干教师的20%左右。
出处
《新课程研究(上旬)》
2014年第8期136-136,共1页
New Curriculum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