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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教育改革与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教发[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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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教委,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教育厅: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教育合作,深化长三角地区教育协作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出处 《师资建设(双月刊)》 2014年第4期69-7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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