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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能在村民的承包地上种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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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0年3月初,某县公路管理局和园林绿化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做好县境内沿国道两旁20米范围内的绿化建设。某村委会按照该要求进行绿化,需要占用22户村民的承包地9000平方米。村委会召开了该22户村民会议,提出签订占地协议,每667平方米补偿2400元。该22户村民觉得补偿不合理,均未在占地协议上签字。2010年4月初,村委会雇请社会人员在该22户的承包地上挖坑,种植树苗2000余棵。为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2户村民联合将村委会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村委会将强行种植的树苗移走并恢复土地原状,赔偿误耕损失12.87万元。村委会在庭审中辩称:种树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占地补偿额也是上级确定的,村委会无权调整;村委会不能移走树苗,更不同意赔偿误耕损失。
作者 聂建刚
出处 《湖南农业》 2014年第8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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