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遗嘱自由是世界各国继承立法普遍适用的原则,立遗嘱人通过订立遗嘱来实现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目的,充分尊重了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意愿。但是遗嘱自由能否保障继承人的权益不受损害,能否维护被继承人身后的家庭和谐稳定?从上个世纪曾经轰动一时的杭州百万遗赠案可以看出,事实并非如此。自由不是绝对的,目前世界很多国家对遗嘱继承采用了相对自由主义,即通过所谓的“特留份”、“保留份”、“必继份”制度来限制遗嘱自由,防止滥用遗嘱权损害到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继承法并没有对特留份作出规定,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个人财富的爆发式增长,这一制度缺失的弊端日益显现。本文从具体的继承案例折射出的问题入手,通过比较世界主要国家对特留份制度的规定,阐述了我国建立遗产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出处
《魅力中国》
2014年第21期279-279,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