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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法律内涵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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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venture capital"的本质内涵,"venture capital"一词应被译为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应被界定为投资者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向处于创建或重建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注入资本,并向该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以期在该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专业化与权益性兼具是创业投资的主要特征。
作者 李红润
出处 《发展研究》 2014年第7期70-74,共5页 Development Research
基金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立法模式及法律制度构建研究>(课题编号:13BFX104)的部分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刘健钧.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对“风险投资”范式的反思与超越[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24.
  • 2王国刚.创业投资亟需资本市场支持[N].中国证券报,1999,1(4):1.
  • 3成思危.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J].管理世界,1999,15(1):2-7. 被引量:159
  • 4胡海峰.风险投资学[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共引文献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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