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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动产物权的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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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争议可以分为双方物权争议和三方物权争议,双方物权争议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而三方物权争议一般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在例外情形时也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物权和债权是紧密相联的,当事人在动产物权选择的法律与在合同中选择的法律会发生不一致甚至冲突的情况,发生冲突时,法官应主动查清当事人选法的合意,而不可径行认定动产物权的法律选择无效。
作者 陈骏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 2014年第4期64-66,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for the Departments Directly under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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