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8年起的专利领域法律规范的系统性修改中,将"检索报告"制度变更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这一改变,不仅仅是名称上的改变,而在法律属性上也有很大变化。为了使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好发明高度较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稳定各方法律预期,保护创新、打击投机行为,专利复审委员会需要在其出具的无效决定中对与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相关内容的相反意见给予充分说明,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相关内容对侵权行为予以相关认定。文章重点分析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属性。
出处
《江苏科技信息》
2014年第14期12-13,共2页
Jiangs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