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代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官员的法定职权和责任,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其基层县级官员问责建立了问责主体明确、问责内容详细具体,问责方法多样的机制,且依据责任大小、轻重划分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编管、羁管等;以剥夺或黜降官职和爵位的除名、勒停等;以经济处罚为主的罚俸、赎铜(罚金)等责任形式,这样就形成了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升迁或黜降的制度体系。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125-129,共5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宋代地方官"能动司法"的社会价值研究>(2014-gh-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