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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证伪及权利归属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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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品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而非抽象的思想,即使思想雷同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作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在他人作品上改造加工的演绎作品(虽然思想雷同但形式已经变化)如果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便不能行使积极的权利,其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由此还引起了人们对合法演绎的争论。本文从作品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了权利人为何不能获得完整的权利的原因,认为演绎作品其实并不具有独创性,只是原作的异质复制品,应该称为演绎品。而其权利人也不是作者而应称为演绎者即邻接权人。
作者 赵海燕
出处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年第9期78-79,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基金 甘肃政法学院2013年重点项目"著作权法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兼论著作权法修订" 项目编号:GZF2013XZDZZ002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4

  • 1Steven S.Boyd. Deriving Originality in Derivative Works:Considering the Quantum of Originality Needed to Attain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a Derivative Work[J].Santa Clara L Rev,2000,(40):325.
  • 2Paul Goldstein. Derivate Rights and Derivative Works in Copyright[J].J Copyright Soc'y U S A,1983,(30):209.
  • 3Michael Abramowicz. A Theory of Copyright' s Derivative Right and Related Doctrines[J].Minnesota Law Review,2005,(90):317.
  • 4孙玉芸.论非法演绎作品的法律保护[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3(5):79-83. 被引量:9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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