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承租人转让其承租的商铺时向受让人收取转让费已形成行业惯例。无论把商铺转让费认定为优先续租权购买的对价、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对价、机遇加垄断产生的利润、品牌价值的体现抑或承租人的中介费,还是把商铺转让费定性为承租人向受让人收取的级差租金Ⅱ,这些均不是对商铺转让费法律性质的准确把握。从商法角度看,商铺转让是商事营业资产的买卖。商铺转让费是受让人支付给转让人的包括现有设备、余货价款、余期租金、装饰费用、顾客群体、商号、商铺招牌、商标等各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总和。其中,顾客群体是商事营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其具有无形性和不确定性、价值属性和价值的难以评估性、附属性和难以迁移性的特征,实践中易被人们所忽略。商铺转让费客体明确,法律对其数额高低不易过多干预,最好的策略是通过市场的杠杆作用予以调节。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5期39-44,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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