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国家一再强调并致力于推动民生建设。在此背景下,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尤其是公租房建设已成为各级政府的基本共识。与此相应,公租房建设与运行的法律意义也逐步凸显,其正当性和可持续性极大地依存于规范性(制度的科学确立)和可诉性(纠纷的实质化解)。“当事人的满足可以独立于解决的内容,至少是部分地依存于导致解决的程序形式或程序过程本身”,即合适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司法权对于公租房纠纷的关注与回应的价值在于,以纠纷的解决作为切人点,对公租房涉诉案件进行观察、分析,厘清公租房案件的特点和规律,藉此倒逼规范的确立,建立契合公租房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最终达到实质性解决公租房纠纷的目的。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5期83-87,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基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卢祖新主持的2013年中国法学会课题<保障性住房法律问题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