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7年我国物权法确立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7条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其焦点是:是否与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相冲突,由此得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本文认为,该条赋予的买受人实际占有之要件实与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是紧密相联的,蕴涵了物权法占有制度的法理理念。但不可回避的是,第17条客观上会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产生一定冲击。为此,本文对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实际占有、对未过户无过错的司法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5期91-9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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