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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自治的一些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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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日常讨论中,很多人误以为业主自治就是《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中所说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比如,最近的两篇媒体文章《滁州:小区业主自治,到底能走多远?》《物业合同没谈成鑫潮花园或将业主自治》均是将“业主自治”等同于“业主自管”,指的是业主在成立业主大会后,出于各种原因没有选择聘请物业公司,而是让业主委员会来管理小区的方式。可以说,这样的“误解”在生活中非常普遍。
作者 陈凤山
出处 《社区》 2014年第21期34-35,共2页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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