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美贸易摩擦协调机制都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健全的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管理机构、多主体多层次的协调联动以及高效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同时,日美两国协调机制具有不同的总体战略和核心主体,并诉诸不同层次的贸易摩擦和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取得了不同的绩效。日、美的模式与经验对于贸易摩擦遭遇期的中国,具有方向性指导与现实可操作借鉴的双重意义。
出处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1期25-27,共3页
Commercial
基金
2011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1JZD050)
2013年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YJA79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