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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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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人收回工程欠款提供了新的司法救济途径,但《合同法》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实践中该制度功能的发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细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健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
作者 王力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知识经济》 2014年第16期35-35,共1页 Knowledg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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