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金融消费者设置准入门槛是防控风险的重要举措,基于此,美国、英国、欧盟和日本分别设立了"适当性规则",要求金融服务机构准确了解其客户,将适当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销售给适合的消费者。我国应探索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精细化管理,在金融领域全面引入适当性规则,将金融消费者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消费者三类,分别适用相应的保护规则。金融服务机构对初级消费者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对中级消费者应按照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对高级消费者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76-80,共5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