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人们最为关心的是在后劳教时代,如何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所确立的十类违法行为。目前学术界主流观点有两种,即"保安处分说"和"二元分流说"。前者对再犯危险性的预测缺乏准确性,容易异化为新的劳动教养,因此不宜采用。而后者将部分违法行为做犯罪化处理,容易导致犯罪圈的扩大。有七类违法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行政法所规制的违法行为具有高度契合性,因此可以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化处理;有三类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几乎为零,因此可以予以免于处罚化。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105-113,共9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