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移是宋代地方官调换差遣的制度,执行者是地方的监司、知州。作为地方政治空间中的对移处分,固着于北宋后期,并在南宋时期制度化。从相关对移处分法令中,可以发现对移是对庸懦地方官员的较轻处罚,具有及时性,但处罚力度要远低于因违法而受到的奏罢、弹核。《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诸多对移处分事例的记载,可见"州县自理之案"的对移处分是地方行政空间中监察制度的重要形式,也影响着宋代地方州县政治的运行状况。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135-139,共5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中央高校科研费面上项目<唐宋税制变革与县级经济职能演进>(2011SM004)
广东省教育厅育苗工程项目<南宋财政史研究>(wym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