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酌分遗产作为我国继承制度的一部分,其作用不应当只处于补充地位,而应视作扶养人、被扶养人的权利能得到切实保障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仅粗略规定,例如,法官断案时如何确定酌分遗产权人的范围,被扶养人"两无条件"是否合理……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仅依据法官主观臆断的裁决。故应把某些继承人也纳入酌分遗产权人的范围,并把"两无条件"修改为"单缺条件",这样既符合立法本意,也是对被继承人意思的尊重。
出处
《克拉玛依学刊》
2014年第4期45-48,共4页
Journal of Kara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