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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分遗产权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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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酌分遗产作为我国继承制度的一部分,其作用不应当只处于补充地位,而应视作扶养人、被扶养人的权利能得到切实保障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仅粗略规定,例如,法官断案时如何确定酌分遗产权人的范围,被扶养人"两无条件"是否合理……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仅依据法官主观臆断的裁决。故应把某些继承人也纳入酌分遗产权人的范围,并把"两无条件"修改为"单缺条件",这样既符合立法本意,也是对被继承人意思的尊重。
作者 候林
出处 《克拉玛依学刊》 2014年第4期45-48,共4页 Journal of Karama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张平华,刘耀东.继承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 2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39.
  • 3台湾地区《民法典》1149条.

共引文献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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