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 249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要求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应当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作为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评估主体,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
出处
《中国工程咨询》
2014年第8期13-18,共6页
China Engineering Consulta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