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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企业运费项目涉税规定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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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现代化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推广到全国试行。“营改增”从两个方面解决运费项目重复纳税问题。第一,原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运输企业劳务,企业实际负担营业税但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营业税进商品成本,商品销售时含着的营业税又要交一道增值税;第二,原运输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购人汽油等有形动产,负担的增值税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抵扣链条“中断”,增加运输企业成本。
作者 李丹
出处 《冶金财会》 2014年第7期21-22,共2页 Metallurgical Financial Accounting
基金 北京服装学院教学改革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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