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规定了解决海洋争端的强制性程序的同时,也规定了缔约国选择适用这种强制程序的相关规则。从这些规则本身来看,强制程序适用的选择性似乎容易导致海洋争端解决程序和海洋法的割裂,影响强制程序运行的效果。但是从《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海洋争端解决机构执行强制程序的效果来看,尽管附件七仲裁庭对案件的强制管辖权受到较大的限制,强制程序适用的补充作用却在较大程度上促进了争端当事方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中国作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一方面受到其海洋争端解决强制程序规则拘束,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积极寻求其他有效的、适合中国情况的争端解决方式以避免强制程序的适用。
出处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39-159,共21页
Foreign Affairs Review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海洋法公约》与中国海洋争端政策的选择研究”(项目编号:13BGJ04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