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变动模式之中,债权意思主义出现最早,物权形式主义在理论体系建构方面最为成熟,债权形式主义最接近日常生活经验。在《物权法》明确区分原则之后,债权意思主义被摒弃,在后两者之中确立一种物权变动模式的研究,亟需在一定的前提下进行,否则缺乏交集的论辩将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于是,以实践论辩逻辑和社会经验两个角度作为切入点所展开的思考,成为实证分析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一种重要途径。
出处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A01期345-350,共6页
Journal of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