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邓小平法制观具有丰富的内涵,是法律观、制度观和法治观三个方面的有机统一,而不是简单等同于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邓小平法制观主张我国的法制是社会主义法制,根本目的是发扬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坚持规范性与创新性的统一。邓小平法制观大大推进了我国民主化、法制化和现代化进程,提高了党的建设水平和执政能力,也将为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等提供指导。
出处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13-20,共8页
Theory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深层次研究"(项目编号:09BKS03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