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学界对"弱者"概念的界定存有主体认识不足和理论分析不透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标准的浅薄。考察灾民和难民、特殊群体、"少数群体"、"LGBT"群体、贫困群体、"社区特殊人群"以及存在"弱势心态"的群体等七类主体,发现这些所谓"弱者",由于在个人属性、占有资源、所处环境、具体处境四个方面具有差异,而存在能力、权利或尊严上的不同表现形式。一些我们惯常称谓的"弱者"并不能在严格意义上得到确认,每个人都蕴含一种"强弱"的转换可能。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17-123,共7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
时代化
大众化研究"(10AFX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