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历史悠久,文物宝藏众多。受利益的驱使,文物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我国刑法对违反文物安全的犯罪行为规定得较为丰富,对防控文物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客观情势的变更,特别是破坏文物安全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原有的刑法规定不可能完全顺应当下惩治文物犯罪的迫切需要。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要面临僵化的窘境难以遮蔽既有刑法的漏洞与不足。文物的刑法概念缺失,造成犯罪对象认定的混乱,司法裁判结果不一。刑法一直存在的文物犯罪之罪状、法定刑、罪名配置的些微瑕疵,需要加以内在协调统一、重新梳理、合理构建罪责刑体系。唯此,文物安全刑法保护才可彰显出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魅力,才可彻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才可真正实现文物犯罪规制效能。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93-97,共5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资助